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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汇编 (4篇)

发布时间: 2022-05-29 16:55:0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汇编 (4篇),供大家参考。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汇编 (4篇)

目录

    青海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2甘南州火灾事故处置预案 33酒泉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46咸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86

 

青海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

实行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必要时提请国家支援;市州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县(市、区、行委)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由低到高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2.1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青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省林草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青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负责同志担任,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青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各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要求和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部署、协调监督全省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研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大问题;对全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进行统一调度,指导、协调、监督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协调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资金、物资、装备;统一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扑火救灾;组织指导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协调各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各项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负责承办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日常工作;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区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事项;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事项议定、跟踪督办等工作;组织开展火灾动态监测和信息分析,掌握全省森林草原火情动态,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工作,研判发布森林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组织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系统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措施,实施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指导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加强森林草原防火期的值班调度工作;负责储备、管理、调配省级防灭火物资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省级层面应对的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省军区:对解放军等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实施统一指挥,牵头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抓好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和使用军用机场时的地面勤务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青海总队:保障武警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牵头组织指导武警部队做好防扑火知识技能教育训练和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任务准备,组织对国家规定的目标场所武装警卫以及其他森林草原火灾衍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处置。

省应急厅:协助省委、省政府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省公安厅: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指导公安机关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警戒、交通疏导和治安维护等;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省森林公安部门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省林草局指导。

省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综合监测预警、日常督促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的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2.1.3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各成员单位是省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机构改革方案、“三定”规定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求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详见附件2)。

2.2市州、县(市、区、行委)组织指挥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3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省(区)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县(市、区、行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省(区)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市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省(区)界且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在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指导下,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省、市州、县(市、区、行委)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省级层面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详见附件3。

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驻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为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分区火场前线指挥部负责本片、段扑灭火任务的组织指挥。

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2.4专家组。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处置力量

3.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做好协助扑救工作。在坚持重点武装森林草原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

3.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必要时向国家请求增援。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省军区提出用兵需求。

跨市州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增援扑火时,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入市州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并做好对接及提供相关保障,拟调出市州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指示批示组织实施。

跨省(区)调动应急队伍增援时,由省政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者省应急厅向相邻省(区)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者应急厅提出申请,必要时向应急管理部提出申请跨省(区)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报请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跨省(区)调动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并负责做好对接及相关保障。

4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监测。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青海省森林草原火灾特点,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利用国家和地方森林草原火灾监测系统,根据国家和地方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气象卫星遥感中心卫星监测信息以及地方报告等,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险监测工作。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按照不同的时间、地域、长势等实际情况,划定重点防火区,明确重点防火期,实行防火责任到人,对重点防火期和防火区要进行重点防控,开展经常性检查,严格禁止一切用火行为。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和巡防制度,依托自然条件开设防火隔离带。进入防火期时,加强24小时值班,及时接收、通知、反馈、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经常性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2.2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林业和草原、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由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或有关部门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森林草原火灾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咨询渠道等内容,预警发布和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市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4.2.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2.4预警解除。

当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并向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备案。

4.3信息报送。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如实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

信息报送的主体: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信息报送的内容:火灾名称、起火时间、接报时间、起火地点(单位、地名、经纬度等)、起火原因(人为火、自然火、境外火等)、火情态势(火线长度、火势强度、发展方向、蔓延趋势、威胁与控制程度等)、扑救人员(种类、数量、状态)、指挥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可支援力量(组成、人数、装备、行程、预计到达时间等)、扑火装备(装备、通信保障等)、扑救情况(方案、措施、隔离带、进展、成效等)、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过火面积、受害面积等)、地形地貌、重要目标(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军事设施、油料燃料库、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范围、距离)、火场天气(风力、风向、气温、湿度、降雨情况等)、水源情况(湖泊、河流、水库、储水池等距离等)、省界附近火情(距离、火情发展态势、烧入烧出风险及时间、地点、经过、面积及扑救等情况)、热点及舆情监测情况、扑火前线指挥部情况(开设时间、地点、人员组成、人数、计划、联系方式)等。

信息报送的方式:通过“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共享平台”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报。重要火灾、敏感地区的火灾、发生人员伤亡或威胁重要目标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电话报告,随后尽快补报文字材料。此外,也可使用会议报告、书面报告和视频报告等方式进行补充性报告,原则上不重复报告。火场前线指挥组(工作组)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报告。

信息报送的时限:接报森林草原火灾后,原则上1小时内上报至县(市、区、行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并完成逐级上报、同级通报和部门共享,每级上报、同级通报和部门共享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已经上报并且仍在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每日上报2次(7时前、16时前),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每日上报3次(7时前、11时前、16时前),并将扑救进展情况报至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每日22时前另需报告当日综合情况。重大紧急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生人员伤亡情况及时报告简要情况,并在3日内上报专题报告。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政府报告: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省交界地区危险性大并对我省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6)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8)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火灾。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草原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市、区、行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5.2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5.2.1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5.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5.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5.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故意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6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任何单位到森林草原火灾现场采访报道,需征得火场前线指挥部的批准,并经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对外发布。

5.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5.2.8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行委)。

5.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5.3省级层面应急响应。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省级层面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市(州)、县(市、区、行委)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5.3.1Ⅳ级响应。

5.3.1.1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距省界线5公里以内且对我省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省外森林火灾;

(4)发生距省界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省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省外草原火灾;

(5)同时发生2起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3.1.2响应措施。

(1)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

(2)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等措施建议。

5.3.2Ⅲ级响应。

5.3.2.1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省外森林火灾蔓延至我省境内;

(4)发生距省界线5公里以内且对我省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或者蔓延至我省境内的省外草原火灾;

(5)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2.2响应措施。

(1)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

(2)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

(3)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需要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增援的调动准备;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准备;

(6)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7)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8)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9)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5.3.3Ⅱ级响应。

5.3.3.1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省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省境内,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4)市州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火场设立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多个工作组;

(3)总指挥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确定;

(4)根据需要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增援;

(5)根据需要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

(6)根据需要调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7)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9)根据需要向国家请求相关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实施跨省(区)增援扑火;

(10)根据需要向国家请求协调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11)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5.3.4Ⅰ级响应。

5.3.4.1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灾已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或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火灾持续蔓延;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省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省境内,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3.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省委、省政府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

(2)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支援;

(3)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3.6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行委)。

6综合保障

6.1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运输,近距离以摩托化方式为主,远程以陆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方式投送,由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实施。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部署安排,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火灾事发地县(市、区、行委)政府提出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要以抢险第一的原则,加强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2物资保障。

省应急厅、省林草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单位)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结合青海气象、地质、森林草原等地域环境特点,识别解决复杂环境下的救援需求,制定省内森林草原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配置计划等并组织实施,逐步实现关键救援技术装备智能化、模块化、轻型化。

加强重点地区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优化重要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针对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阶段性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科学调整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装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维护、保养、补充和更新。

6.3资金保障。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扑救火灾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6.4通信保障。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应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使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和信息保障。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5科技支撑。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人工增雨(雪)等技术保障;应急和林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完善森林草原火情预测预报系统、森林草原资源信息系统、通讯调度指挥系统等信息系统和指挥平台;制定火险等级预测预报技术规程、火灾扑救技术规程;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林草、气象等部门有关专家,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支撑;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培养森林草原火灾应急专门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研发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7后期处置

7.1火灾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积蓄、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7.2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后重建工作,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3火因火案查处。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7.4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涉事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7.5责任追究。

严明工作纪律,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7.6工作总结。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7.7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附则

8.1预案培训演练。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加强对指挥人员、防灭火专职人员、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8.3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函》(青政办函〔2006〕19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09〕20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13〕2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2.青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3.青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 责

甘南州火灾事故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全州境内及毗邻地区发生的火灾。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形成应急合力。

(3)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火灾应急的现代化水平。加强适应应急需要的119火警调度、信息收集与共享、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等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1.5  火灾灾害分级

1.5.1 一级火警(绿)

一级火警主要包括无人员伤亡或被困且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带电设备或线路其它类火警。

1.5.2 二级火警(蓝)

二级火警主要包括:

——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

——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5.3 三级火警(黄)

三级火警主要包括:

——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5.4 四级火警(橙)

四级火警主要包括:

——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5.5 五级火警(红)

五级火警主要包括:

——有大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5.6 火警升级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火警等级应自动升高一级:

——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火警;

——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冰冻严寒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甘南州火灾事故联动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副组长。宣传、网信、公安、应急、消防、交通运输、卫健、地震、林草、气象、生态环境、供电、住建、民政、工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州消防救援支队。

各县市参照本预案设立本级火灾事故联动处置应急指挥机构。

2.2  州领导小组职责

指挥协调全州火灾预防、预警处置工作,组织各部门开展火灾事故处置联动演练。在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负责现场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

2.3  联合作战部门具体职责

州公安局: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根据情况需要,组织疏导交通或实行交通管制。

州消防救援支队:充分发挥装备优势、灭火抢险救援经验和指挥能力优势,作为主力承担灭火救援战斗任务。指挥消防救援队伍,会同有关协同力量,迅速果断投入灭火救援行动,控制灾害扩大。针对灾害事故的性质、特点,提出相应的处置对策和解决办法,积极主动地为州领导小组当好参谋。

州应急管理局:配合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火灾事故处置,负责协助协调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做好各方保障,为火灾事故处置提供最大便利。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的特点、性质,提出相应的处置对策和解决办法。

州交通运输局: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伤员、受灾群众的转移运输;负责调集运输灭火器材、灭火剂、油料,向火场运送物资以及抢救生命和疏散物资等。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受伤人员救治、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保障医疗器械、血液和药品的供给,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毒措施。

州地震局:负责组织本行业专家、技术人员,为州领导小组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同时提供建筑倒塌埋压有关所需资料,为州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州林草局: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必要时协助城乡建筑火灾扑救。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风向、风力、风速、气温、相对湿度、阴、雨、晴、雪等气象变化情况资料,为州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灾害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甘南供电公司:负责处理火场上的电器设备,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区域停电、带电灭火以及保障应急处置中的设备用电。

州住建局:(1)供水:负责火场市政供水,根据需要局部增加水压,必要时停止部分地区供水。(2)燃气:负责火场上燃气管道的停止供气或协助消防救援队伍扑救燃气管道破裂引起的火灾,防止发生爆炸或中毒事故。

州民政局:在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民政部门按照“先行救助、后置审批”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对符合低保和特困供养条件的,要求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范围。

州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做好救援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2.4  专家组

州、县消防救援部门分别组建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专家组,并与相关单位建立稳定协作关系,定期开展联动联勤演练,为火灾扑救提供有力技术支撑。专家组成员及更新情况及时报送州消防救援支队。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共享和处理

火灾事故的监测、预报、处置、保障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资源共享。火灾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2  应急通信方式

参与火灾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3.3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各级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由一名现场职务最高的领导担任总指挥,州应急管理局和州消防救援支队各一名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领导小组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3.4  紧急处置

3.4.1基本应急处置

(1)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消防救援队伍接到报警后,依据报警情况,调集足够的力量和有效装备,赶赴现场实施救人,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同时迅速向州政府和省消防救援总队报告。

(2)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依据灾害事故规模大小、破坏程度、损失大小、潜在危险、社会影响等情况,充分评估抢险救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及情况,权衡消防力量,确定是否请求增援力量。如需其他力量增援,应当向省消防救援总队、州领导小组请求增援。

3.4.2处置程序

(1)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州领导小组通知联合作战相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灾害现场,成立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部,对所有参战力量实施统一指挥。

灭火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①掌握参战单位情况,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方案。

②组织协同作战,使参战单位实施最佳配合。

③组织器材、物资、装备、医疗救护等保障工作。

④监督和检查命令、指示执行及任务的完成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在现场总指挥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①信息联络组:由州政府办公室和州应急局及电信、移动、联通、气象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传达指挥部命令,及时了解、分析、汇集事态信息,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②灭火救援组:由州消防救援支队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工作。

③协同作战组:由州宣传、网信、公安(治安、交警)、交通运输、气象、生态环境、供电、林草、住建、民政等有关参战力量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紧急情况下断电、断气、供水、破拆、抢运、警戒、气象监测、环境监测等,配合消防救援支队共同完成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做好新闻宣传和社会舆论引导。

④医疗救护组:由州卫健委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负责医疗救护及事故现场的防毒工作。

⑤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物资保障和生活保障工作。

3.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3.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火灾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尽量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7  应急结束

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领导小组部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州领导小组批准后,结束应急状态。

4  善后处置

4.1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领导小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火灾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查明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火灾原因,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上级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2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州领导小组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火险灾害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火灾救援工作提供保障;有关政府部门负责协调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和应急、粮储、住建、水务、交通、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5.3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及宣传、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火灾预防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火灾防御应急技能。

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四个能力”建设,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火灾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6  附则

6.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1月21日甘南州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甘南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预案》(州政办发〔2014〕17号)同时废止。

酒泉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健全完善我市森林草原火灾应对机制,规范响应处置流程,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甘肃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酒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酒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酒泉市行政区域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市政府负责编制本预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并指导县(市、区)政府制定、修订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可报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予以协调和支持。

1.5灾害分级

本预案执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规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见附件1)。

2  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疏散、转移、解救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及森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森防办”)组成。

市森防指设总指挥、副总指挥各1名,分别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设指挥7名,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林草局、酒泉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酒泉支队相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协调全市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开展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指导林草行业等相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完成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市森防办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森防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和市林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必要时,市林草局可以提请以市森防指(或市森防办)名义部署相关预防工作。

县(市、区)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防指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防指组织指挥。跨县(市、区)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县级森防指分别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市森防指组织指挥;跨县(市、区)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县(市、区)级森防指分别指挥;跨县(市、区)界且预判为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森防指组织指挥。市、县(市、区)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非重点火险区发生火情,天气情况允许,短时间能够扑灭的火场可不设前指,由地方专业扑火队队长全权负责指挥扑救。重点火险区发生火情,必须设立火场前指。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前指,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市森防指成立火场前指时,应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专家支持组、群众生活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等火场工作组(各工作组及任务见附件3)。

3.3指挥原则

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通常由属地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开设火场前指,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扑救;前指有权调度当地一切扑救力量和资源,所有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调度。

协同联动,专业指挥。火场前指要将参加灭火行动的各部门、队伍主要带队领导纳入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和协同关系,形成指挥合力。火场前指必须坚持专业科学、精准高效的原则,设立专业副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力量部署等工作,对一线扑救力量灭火行动和规避风险工作进行有效指导。

生命至上,安全指挥。火场前指必须把保证灭火人员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最大的政治责任,始终放在第一位,贯穿灭火行动的全过程。指导各级和各扑救队伍时刻警惕火情变化,落实安全措施,因情就势科学行动,确保全程安全。

因险设防,提级指挥。当两个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划交界地区发生火灾,肃州区城市周边、高危地区和敏感时段发生火灾,或者预判容易失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火灾,市森防指可主动提前介入,掌控灭火行动,适时实施提级指挥,确保行动安全高效。

3.4专家组

市、县(市、区)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县(市、区)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目前,全市共有护林员843人、草管员635人,主要负责森林草原初起火灾的扑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扑救力量编成见附件4)。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市(州)、县(市、区)调动县级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分别由省森防指、市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地森防指组织实施,调入地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省森防指协调解决。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市森防指提出用兵请求。

5  监测和预警

5.1火险监测

市、县(市、区)森防办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应急、林草和气象等部门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人工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2 火险预警

市、县(市、区)森防办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应急、林草、气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及时向预警地区发布预警信号。

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四级(各级含义及预警措施见附件5)。

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后,由森防办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

6  应急处置与救援

6.1火灾信息接报

全市辖区内的森林草原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报警。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按照“有火必报、指挥同步、归口上报”的原则上报火灾信息。

县(市、区)森防指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到威胁地区的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防指,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市森防办收到火灾信息,视情及时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省森防办和市森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有关指挥。

6.1.1报告要求

首报:县(市、区)森防办接到本辖区报警后,立即核实情况迅速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纬度)、估测面积、地理气象状况、发展趋势和威胁情况、重要设施分布情况、扑救情况等。

续报:首报后2小时内完成第一次续报。之后,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终报:火灾处置结束后,应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森防办。对于情况比较复杂或当天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形成简单书面材料进行报告,详细情况调查清楚后再进行终报。

市森防办及时与前指联系,掌握现场的有关情况,传达领导指示批示要求,指导相关工作。

对于下列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市森防指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省森防办报告:

(1)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市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天然胡杨林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6)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需要其他市(州)或省上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6.1.2火灾早期处置

县(市、区)政府及其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火情的早期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林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当地森防办根据火灾发展态势,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6.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当地专业扑火力量和半专业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社会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指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火势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当地政府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查清受威胁村社、林场及重要设施分布情况,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保障条件。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森林、草原内的重要设施目标和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有效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当地政府接收火场,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交由当地扑火力量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跨区增援力量不担负清理看守任务。

6.2.8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按照省级预案规定,省政府是应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市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县(市、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依据省级层面的应对工作动态,结合本市实际,设定市级层面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市政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6.3.1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

(1)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时;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视情启动Ⅳ级响应。

响应措施

(1)市森防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县(市、区)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6.3.2 Ⅲ级响应

(1)初判达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以上4人以下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视情启动Ⅲ级响应。

响应措施

(1)市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相邻县(市、区)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支援;

(3)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3.3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4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距蒙古国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市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森林草原火灾;

(6)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视情启动Ⅱ级响应。

响应措施

(1)市森防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市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就近调动专业扑火队伍、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3)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根据实际需要,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实施跨区域支援;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3.4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蒙古国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市境内。

(5)市级力量条件和装备不足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火情,建议启动Ⅰ级响应; 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情况。

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率市森林草原火场前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人员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指导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根据实际需要,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申请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实施跨区域支援;

(3)协调调派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退役军人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市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市森林草原火场前线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开展工作;

(7)配合省森防办工作组或省森防指火场前指工作组开展各项工作;

(8)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防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县(市、区)。

7  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近距离以摩托化方式为主,远程以高铁、航空方式投送,由铁路、民航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铁路、民航部门实施。

7.2物资保障

市应急局、市林草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优化重要物资区域布局,针对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阶段性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调度机制。科学调整市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县(市、区)森防指根据本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8  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市、县(市、区)政府针对较大、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重大以上火灾由省政府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县(市、区),市政府应及时约谈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问责奖励

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火灾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5工作总结

市、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及市委、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9.1.1预案编制

各县(市、区)政府、我市辖区内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本级、本管理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9.1.2 宣传和培训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防火法律法规和火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机构提供工作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在防火期内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天气预报中应加入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

加强对森林草原扑火指挥人员、森林草原防火专职人员、森林草原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及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和扑火演练。

9.1.3预案演练

市、县(市、区)森防指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牧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9.1.4预案评估与修订

市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按规定上报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省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标准说明

本预案中有关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9.3名词术语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森林草原火灾等级和划分标准

2.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市森林草原火场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及任务

4.市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力量编成

5.市森林草原火险各级含义及预警措施

附件1

森林草原火灾等级和划分标准

一、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附件2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森防指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主要职责是:

(1)研究部署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指导协调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及其他需要市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

(3)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4)组织指导有关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5)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是省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市委宣传部:协调有关新闻媒体按照市森防指确定的统一口径进行报道;根据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市森防办组织新闻发布会,主动引导舆论。

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涉事单位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网络舆情的应对工作,根据市森防办提供的素材和信息指导开展森林草原网络宣传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林草局等部门编制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争取工作,负责落实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有关市级储备物资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林草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公安机关负责公安行政案件)等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下级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维稳工作。

市民政局:倡导文明祭扫,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公墓设施内防火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年度经费预算,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并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市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配合做好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配合做好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提供应急运输保障;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工作;负责做好各类公路沿线管界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水利设施分布,做好库区、河道等水域消防取水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协助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配合市林草局做好林农、农牧接壤区防火工作。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等工作;开展防火教育宣传;负责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适时调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心理辅导。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做好退役军人参加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相关事宜;指导军供保障机构为政府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等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综合指导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原则,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编制酒泉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森林草原火灾联防相关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半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履行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行业监管责任,开展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或市森防办)名义部署相关预防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及重点林区(草原)、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市森防指联合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等手段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市森防指和市应急局统一领导下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酒泉无线电管理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酒泉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协调受理军用航空器需求事宜;指挥所属单位做好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准备,组织指挥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酒泉支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抓好应急扑火队伍的管理;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抢运重要物资、保护重要目标、抢修公共基础设施等任务。

敦煌机场公司:督促、协调或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民用航空器的飞行、保障等工作;支持与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根据扑火需要,协调航空运输力量为扑火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嘉峪关机场公司:督促、协调或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民用航空器的飞行、保障等工作;支持与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根据扑火需要,协调航空运输力量为扑火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国网酒泉供电公司:加强林区和牧区电力线路的巡护和隐患排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保障火场应急供电等。

兰铁局嘉峪关工务段: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做好管界内铁路地界范围内自有林木、草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附件3

 市森林草原火场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及任务

市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负责灭火行动的筹划、组织、控制和保障工作,在确保要素齐全、运行规范的基础上,可根据火灾扑救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调整或合并运行。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草局、市气象局、酒泉军分区、武警酒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兰铁局嘉峪关工务段、敦煌机场公司和嘉峪关机场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上级指示批示精神,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联络和处理跨市县救援事宜;指挥调度军队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加强信息互联互通,进行军地联合指挥;协调做好军队力量在灾区时的后勤保障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草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气象局、酒泉军分区、武警酒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酒泉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火场规模、投入力量及上级指示批示,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各灭火队伍力量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跨省、市(州)灭火力量和飞机支援。具体负责火场侦察,掌握火情态势,制定灭火方案,指挥调度灭火行动,处置突发情况,检查验收火场等。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酒泉军分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等;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市工信局牵头,市应急局、酒泉无线电管理处、市林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应急局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酒泉军分区、武警酒泉支队、兰铁局嘉峪关工务段、敦煌机场公司和嘉峪关机场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专家支持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草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由市林草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等相关行业精通防扑救技术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组织火灾风险监测,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指导县(市、区)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群众生活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水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酒泉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林草局、市应急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

附件4

市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力量编成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调动力量坚持“一处报警、多点调动、多线并进、编成出动”的原则,按照重点森林草原火险县(肃北县、敦煌市)专业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现有的车辆装备、人员状况、辖区情况和火灾等级实际,优化战斗编成,明确职责任务,确保灭火救援工作科学安全、高效运转。

一、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

初发火灾由林草经营管理单位组织由护林员、草管员等组成的半专业扑火队伍进行扑救。

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时,按照“就近优先、辖区必出”的原则,由所在地县级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抽组足够力量组织扑救。

二、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

当发生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时,按照省预案,我市所处的河西方向扑救力量编成如下:

省森林消防总队拟投入力量900名。第一梯队200名,由省森林消防总队带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大队20名、张掖支队60名、特勤大队120名编成;第二梯队400名,由陇南支队320名、平凉支队80名编成;第三梯队300名,由省森林消防总队陕西省靠前驻防队伍300名编成。

省、县级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拟投入力量690名。第一梯队220名,由张掖、金昌、武威、酒泉4市的9个县级森林草原专业消防队编成;第二梯队110名,由甘肃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连城森林草原消防队和兰州市南北两山森林草原消防队编成;第三梯队360名,由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的5个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和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编成。

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力量,视火情态势调动。

附件5

市森林草原火险各级含义及预警措施

蓝色预警:密切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号发布和防火宣传;加强火源管控。

黄色预警: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森防指认真检查防火装备、物资落实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森林草原专业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橙色预警: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力度,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森防指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掌握预警地区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草原专业扑火队适时靠前驻防,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有关准备。

红色预警: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密度,延长瞭望监测时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对重要部位严防死守;森防指派出检查组,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当地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适时靠前驻防,与半专业扑火队伍及消防救援力量一起做好赴火场扑火的有关准备。

咸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火灾“一案三查”(查原因、查教训、查责任),依法依规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级政府调查处理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是查明火灾发生的原因,查清火灾性质,对火灾事故责任开展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汲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调查的适用及范围

第五条  根据火灾等级分类和管辖权限,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火灾延伸调查范围,以省消防救援总队明确的具体范围为准。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以下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二)造成500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过火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及过火面积2000平米以上的其他场所;

(四)发生在重要敏感场所和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

(五)其它认为应当开展调查处理的火灾。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火灾;

(五)森林火灾。

第八条  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管理人,建筑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基层组织及有关职能部门。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三章   调查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市、县级政府成立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公安、应急管理、住建等火灾事故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工作组、管理工作组、综合保障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

(一)技术工作组由消防救援、住建部门和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

(二)管理工作组由公安、消防救援、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

(三)综合保障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组成,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四)责任追究调查组由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四章   调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按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环节规范开展。

第十四条  应确定调查取证重点,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全面取证。

第十五条  应强化专业支撑保障,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开展,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

第十六条  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十七条  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作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确定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八条  围绕起火原因,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地改进意见和措施,为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部门监管等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调查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党的纪律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火灾事故调查组应该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调查报告及运用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事故基本情况、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及调查开展情况;

(二)起火单位、场所概况;

(三)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六)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

(七)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期限可以延长60日。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本级政府报送,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负责组织调查的市、县级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对整改措施落实和责任追究提出具体要求,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督促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做好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工作。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组织调查的县级政府依法决定。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成立调查组的文件、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调查报告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事故追责处理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章   调查的整改评估

第二十八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消防救援机构针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提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评估组组长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成员签名的评估报告,并附证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评估发现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市政府应下发督办函,督促限期整改落实;对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及刑事审判拖延滞后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情况,督促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15日内(含15日)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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