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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剖析材料

发布时间: 2022-07-19 11:3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事案件剖析材料(多篇),供大家参考。

刑事案件剖析材料(多篇)

刑事案件剖析材料(精选多篇)

据该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失赔偿而附带民事赔偿是明确不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的于是刻意而为专门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戏称为“钻法律的空子”且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3.由于刑事案件要经过公安的侦查、检察院的公诉其间花费的时间较多一些被害人在受到人身伤害后急需用钱医治所以不愿意等刑事案件到法院后才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及时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可称为“打程序的时间差”。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变为单独民事案件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冲击

1.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变为单独民事案件起诉案件一分为二刑庭审理刑事犯罪民庭审理损害赔偿。在当前诉讼案件大量增加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下这种现象明显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增加法院的案件负担。

2.带来刑民裁判的矛盾。由于刑事审判理念和民事审判理念的不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变为单独民事案件容易带来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冲突和矛盾且在刑事量刑时没有充分考虑赔偿的问题造成案件判决后的“执行难”形成案结事不了被害人上访。笔者所在的法院就曾发生过一起上访案件起因就是甲地法院判决交通肇事案件时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判缓刑后被害人到乙地法院起诉损害赔偿乙地法院找不到刑事被告人依法缺席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结果是因为无法执行当事人到处上访。由于单

独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主张精神损失带来的示效应促成了更多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变为单独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

3.不利于调动被告人及其亲属履行赔偿义务的积极性。在目前的刑事政策中对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一般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变为单独民事案件起诉不利于法院以刑事责任为后盾促使被告人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毕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独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的责任要依附于刑事责任且与刑事责任的承担互为影响。

三、针对这一现象应采取的对策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论是79年的刑诉法还是96年的刑诉法都对该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陈卫东教授的说法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方便被害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进而使被害人能够及时地获得赔偿实现社会稳定避免刑民裁判上的矛盾和冲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变为单独民事案件的现象造成“刑民分离”的做法在现阶段不仅事实上面临诸多困难而且也未必就能够真正地保护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尽管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及运行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因有问题就采取“刑民分离”的做法。从我国的( w.wor.)国情出发针对这一现象应采取如下的对策:

1.强化附带民事诉讼的告知。建议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询问被害人时即告知被害人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并记录在案不要等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再去找被害人告知此权利因为人口

流动的原因这个时候就有可能找不到被害人了等到被害人知道时刑事案件可能已经审结不得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2.正确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虽然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但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已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作为物质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围已经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只是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怕加上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赔偿金额太大无法兑现而没有主张过分强调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精神抚慰性质于是形成了附带民事诉讼不主张精神损失的错误认识被害人或律师便撤分案件把本应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3.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应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可以考虑把在刑事案件

审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由法院内部调整到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去审理避免不同的审判组织就案件事实和责任作出不同的判决同时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

4.加强立案的审查。同时在制度设计上考虑明确禁止被害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前单独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使得案件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被害人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假如立案时未发现进入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发现了根据刑事优先的原则也要将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然后移送刑庭并案审理。由于附带民事的附带性质始终依附于刑事案件的原因在案件管辖上应当与刑事案件一致避免产生刑事案件由甲地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又由乙地法院管辖两家法院各判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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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纪委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实施查办案件“一案双报告”的暂行办法》规定“一案双报告”是指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总结剖析报告。案件总结剖析报告侧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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