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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关于加强疫情期间运输行业及人员防控有关措施(8篇)

发布时间: 2022-11-29 18:15:06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关于加强疫情期间运输行业及人员防控有关措施(8篇),供大家参考。

2022关于加强疫情期间运输行业及人员防控有关措施(8篇)

篇一:关于加强疫情期间运输行业及人员防控有关措施

xx月xx日,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司乘人员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的通告》(第41号),全市疫情防控关键期,货运企业、收(发)货单位、货运司乘人员有以下内容需提前了解:

一、来(返)x货运司乘人员要记牢“五必须”。

1、来(返)x必报备。所有货车司乘人员来(返)x前,至少提前24小时主动报备车辆车号、行驶路线、抵x时间、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国务院行程卡、辽事通健康码及核酸检测报告等情况。在x有固定居所的货车司乘人员,向居住所在地区(村)报备。在x无固定居所的由本市收(发)货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社区(村)报备。社区(村)将报备相关信息报送属地指挥部。

2、检测点必查验。经过各公路疫情防控检测服务点,货车司乘人员必须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国务院行程卡、辽事通健康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配合登记相关信息。同时,所有司乘人员必须现场采集核酸检测样本,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需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后方可通行;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采样后可通行。持有《辽宁省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通行证》的体温正常货运司乘人员未能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现场进行1次核酸检测,司机签订承诺书,无需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也可通行。

3、在x期间必闭环。域外来x货车司乘人员运输货物必须由收(发)货单位自公路疫情防控点全程引领至目的地装(卸)货物。无需在x过夜停留的,由收(发)货单位闭环装卸货后送其离x。需在x过夜的,在x有固定居所的,由居住地所在社区(村)落实居家健康监测,并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在x无固定居所的,经收(发)货单位属地指挥部同意后,由收(发)货单位提供《承诺书》,派人自检测服务点接走,送至属地指挥部指定地点,全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并闭环管理。

4、中高风险行程必隔离。域外重点管控地区(含中高风险地区)来(返)x货运司乘人员,一律实行集中隔离。

5、报告行程必属实。货运司乘人员要遵守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来(返)x报备制度,不隐瞒行程。如通过更换手机卡故意隐瞒行程或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等手段逃避疫情检查服务点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风险的,将依法处理。

二、收(发)货单位要牢记“闭环”管理。

1、装运货物要闭环。收(发)货单位自公路疫情防控点将域外来x货车司乘人员全程引领至目的地装(卸)货物,即装(卸)即离x的,要闭环送至公路疫情防控检测点。对在x有固定住所的过夜停留司乘人员,要将其送至居住地所在社区(村),交接给相关工作人员;在x无固定居所的,按属地指挥部要求闭环送至指定地点,并交接给相关工作人员。

2、落实主体责任。收(发)货单位要履行外地来x无固定居所货车司乘人员在x期间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承诺落实并认真履行闭环管理责任,负责向属地指挥部报备并至检测服务点引领车辆入x,监督司机落实全程防控措施并提供必要服务。各货运场站、物流园区、商超、市场、企业等参与货物运输的市场主体要主动落实责任,严格查验进出车辆及人员的国务院行程卡、辽事通健康码、核酸检测报告等信息,加强进出货车司机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工作。农贸市场要设置缓冲区,对大货车装、卸前做1次抗原检测,合格后方可装卸。市公安、交通、发改、卫健、疾控、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落实监管措施。

三、货运企业要做好人员和车辆管控货运企业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及省、市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做好从业人员、车辆管控。不要聘用未按要求接种新冠肺炎疫苗的从业人员,不要向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的从业人员派发运输任务。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强化驾驶员培训教育,督促司机落实市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健康监测、隔离等相关要求。

篇二:关于加强疫情期间运输行业及人员防控有关措施

当前,随着我市疫情防控形势逐步好转,全市各行各业陆续复工复产,道路交通运输随之逐步恢复正常。但是国内一些区域疫情仍呈现局部散发和规模聚集爆发态势,特别是在货运物流、邮政快递等行业存在一定传播风险。为确保我市货运物流、邮政快递交通运输安全畅通及其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工作,根据xx省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和《xx市加强来x返x人员疫情防控闭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行业从业人员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能源、市场保供、生产生活等物资运输的货车优先便捷通行,协助健康码异常货车司机向接收单位转运物资,确保重点物资运输车辆畅通高效,对因疫情原因导致营运货车逾期未实施综合性能检测的免于处罚;面向货运司机推出“轻微交通违法首违免罚”等服务。

二、即日起,所有货运物流行业、邮政快递从业人员每日进行1次核酸检测;与其相关的汽修、加油(气)站和货运场站场所周边的餐饮、洗车、小商店等从业人员,一周至少做2次核酸检测,两次之间间隔至少48小时以上,做到应检尽检,不漏一人。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托疫情防控检查点和公安检查卡口,开展全市货运码扫码及核酸查验工作。

三、从省外和省内有疫情的地区来返我市的货运物流、邮政快递司乘人员,须提前24小时与我市接收单位(货主)对接,由我市接收单位(货主)向属地社区(村)和主管部门报备行程路线和抵达时间,逾期未报备或未如实报备的,将依法处理。

四、全市各加油(气)站、交通卡口、批发市场和物流分拨中心等市场主体,须安排专人负责货运司乘人员的测温、登记和场所码、健康码扫码查验等工作,确保不漏一人。

五、全市国省干线、高速公路疫情防控检查点对所有外来车辆实行“逢车必检、逢人必验”,严格测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严格核查人、身份证件、手机等信息一致性。所有来返我市货运物流、邮政快递司乘人员就地接受1次核酸检测鼻咽拭子(单采单检),签订个人疫情防控承诺书,不得隐瞒行程。

六、对持有省内外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司乘人员,按上述要求查验、采样、登记、承诺后予以放行,严格落实“定点定时、同进同出”措施。对国内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市来x未持有《车辆通行证》的货运物流、邮政快递司乘人员,就地进行隔离管控。对有本土疫情省份来x的,按上述要求查验、采样、登记、承诺后予以放行。凡司乘人员14天内去过外省市且无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或抵市前未主动报备的,原则上予以劝返,涉及医疗、民生、能源、农资等重点物资运输保障或其他有必须入市需求的,一律按上述要求查验、采样、登记、承诺,按照“两点一线”原则直达交货地,沿途不得与他人接触,必要时可由公安交警部门派警力引导至交货地点。

七、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车辆司乘人员离市的,要提前24小时报备。实施集中隔离管控的司乘人员,原则上待隔离管控期满后方可离市;对特殊情况,必须在离市前24小时内完成1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点对点”闭环转运至离市交通工具或市界,并将司乘人员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其目的地疫情防控部门。

八、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车辆司乘人员要积极配合防疫、公安交警等部门落实抗原检测、核酸采样、行程报告等措施,对拒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故意隐瞒行程或以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等手段逃避检查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最高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对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篇三:关于加强疫情期间运输行业及人员防控有关措施

近期,国内疫情呈现多点、面广、频发的态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切实加强快递物流行业疫情防控工作,防范“物传人”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广大市民朋友网购物品时,非必要不选购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物品;网购食品时,非必要不选购进口冷链或冷藏食品,网购的食品须煮熟煮透后食用。

二、提倡采用非接触方式收发快递包裹。收寄邮件或快件要进行实名登记,收到快递“先消毒、再拆封”,可用酒精喷洒或擦拭的方式进行消毒,拆完快递后,要及时用流动水加肥皂或洗手液洗手或使用免洗手消毒液。

三、物流快递企业要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切实做好快递处理场所、营业场所、运输工具、内部办公场所消毒、通风,所有快递物流货品都应严格进行全面消毒;要建立快递物流供应链全链条、可追溯、一体化管理体系,全程登记快递物流道路货运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及货物流向。

四、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监测。物流快递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全程两剂次新冠疫苗接种后方可上岗,满6个月的应尽快接种加强针(第三针)。按照核酸检测规模和频次,定期开展核酸检测,每日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并做好记录。快递从业人员如出现发烧、咳嗽、乏力等症状时,要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

疫情防控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请广大市民朋友牢固树立“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慎购慎用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阳性检测地区物品,自觉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少聚集、种疫苗等良好卫生习惯,自觉遵守各项防控措施,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篇四:关于加强疫情期间运输行业及人员防控有关措施

为有效筑牢疫情防控防线,严防新冠肺炎通过道路货运渠道传播,全力做好我县道路运输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我县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来(返)报备管控措施。所有来(返)人员须提前向目的地村街、社区报备。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县(市、区、旗)人员原则上不得来(返)大城,如已到达或因特殊原因必须来(返)大城的,严格落实14天集中隔离(费用自理)和7天居家医学观察管控措施;出现阳性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人员,严格落实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不具备单人单户居家医学观察条件的,落实集中隔离措施;对未经报备,以非正常渠道私自进入我县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道路营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经营者需严格按照《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做好防护消杀等疫情防控工作。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严格审查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证明如实登记货物信息、车辆信息、司乘人员信息、装卸货及收货人信息,做到冷链物流疫情可控、可追溯。在承运进口非冷链货物时,按照省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必须按照时限要求向货物到达目的地县级交通部门报备,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县级交通部门。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我局将对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的行为,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篇五:关于加强疫情期间运输行业及人员防控有关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当前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总体稳定,但近日xx市发生新发地批发市场聚集性疫情,xx、xx、xx、xx等省份先后出现关联病例,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xx及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疫情防控新形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蔓延,坚决防止因局部疫情防控不力造成疫情反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因时因势调整xx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措施

(一)从严执行防疫措施。对处在高风险街道(乡镇)的xx市省际客运站及进站客车、途经高风险街道(乡镇)的公共交通线路和出租汽车按照《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高风险地区标准执行防控措施,对其他xx市省际客运站及进站客车、公共交通线路和出租汽车按照中风险地区标准执行防控措施。

(二)严格出x旅客信息核查。xx市省际客运站和进出x省际道路客运经营者,要严格落实xx市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无症状感染者和有发热症状人员、xx月xx日以来进新发地批发市场相关人员和与市场工作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中高风险街道(乡镇)人员等高风险人员严禁出x的部署,认真核验出x旅客健康码和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健康码异常或者未持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禁止进站乘车。

(三)强化从业人员防疫管理。xx市相关运输经营者和客运场站经营者建立司乘人员和客运场站服务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登记人员健康状况,如出现可疑症状要立即暂停工作、及时就医。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核酸检测。

(四)做好城市交通保障。xx市交通委要督促指导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切实强化运力供给,优化运输组织,提高疏运能力,控制满载率,减少公共交通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五)实施特殊时段进出x客票免费退票。自20xx年xx月xx日零时起,旅客办理20xx年xx月xx日24时前购买的进出x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客票退票的,售票单位应当予以免费办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同办理。

(六)及时发布进出x客运停运信息。因疫情防控需要,进出x道路客运班线暂停运营的,相关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客运站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运信息,售票单位应当免费办理退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同办理。

二、加强xx“护城河”地区交通运输疫情联防联控

(七)强化进x省际客运属地管理。相关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动态掌握进x省际客运班线、车辆和相关客运站运营情况,督促进x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者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运行,严禁站外揽客,进x后统一进站落客测温。根据疫情防控需要xx市省际客运站暂停运营的,xx市交通委要及时告知相关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者。进出x省际客运班线尚未恢复运营的,暂不恢复。

(八)继续暂停省际旅游客运。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开放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省际旅游客运业务备案。因人员返岗、通勤等确需发送进出x省际包车的,严格执行“点对点”运输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九)继续暂停出租汽车、顺风车进出x业务。xx市和天津、xx、xx、xx、xx、xx等xx“护城河”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出租汽车(含巡游车、网约车)经营者和相关平台公司暂停出租汽车、顺风车进出x业务。

(十)严厉打击非法营运。xx市及xx“护城河”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增派执法力量,加强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周边区域等相关场所执法检查,强化安全秩序管控,严格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坚决防止旅客乘坐非法车辆进出xx。

三、加强物资运输保障和防疫管理

(十一)强化道路货运行业疫情防控。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交运明电〔20xx〕199号)要求,做好货运车辆、场站消毒及从业人员防护等工作,降低通过道路货物运输传播新冠病毒的风险。

(十二)严格落实进出x道路货运从业人员封闭管理措施。xx市交通委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封闭式管理、人员不接触、车辆严消毒”的总体要求,做好进出x道路货运疫情防控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对短期向xx地区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包括邮政快递车辆司机、装卸工)等从业人员,在体温检测正常和封闭式管理的前提下,原则上不需采取隔离14天的措施。

(十三)做好xx地区生活必需品等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领导下,重点围绕保障xx地区生活必需品、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需求,统筹做好物资中转调运和保通保畅工作,指导道路货运企业加强运力组织和司机调配,避免出现因运力不足、人员短缺影响xx地区生活必需品和疫情防控物资供应。

四、切实做好交通运输“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

(十四)严格做好公路水路口岸出入境运输疫情防控工作。相关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统一部署和部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路水路口岸“货开客关”措施,强化对入境货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封闭管理,以最严措施组织做好“点对点、一站式”入境人员接运工作,并组织做好相关从业人员和一线检查人员的自身防护。

(十五)切实做好常态化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全面落实运输场站、交通运输工具、公路服务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等领域常态化防控工作各项要求。要继续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的要求,做好公路水路保通保畅保运保供。要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加强培训演练,确保一旦出现散发病例或发生局部疫情后的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

五、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的领导下,进一步增强做好行业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强化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加强对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堵塞防控漏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细。

篇六:关于加强疫情期间运输行业及人员防控有关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外防输入、严格管控、确保畅通”的总体原则,从严从紧从细做好道路货运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道路运输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市防指决定进一步强化货运车辆及人员管理,规范各疫情防控交通卡点管控秩序。具体管控措施如下:

一、在城区出(入)口设疫情防控交通卡点,由交通、公安、卫健等部门负责对过往车辆进行查验(由周边市、县接壤的农村公路入境的车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村屯负责查验。),具体查验司乘人员行程码、健康码(疫苗接种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通行证件,确认符合进入条件后对驾驶室粘贴封条,指定行车路线,准予放行。对无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现场进行采样;扫码、测温异常的由医护人员引领至临时隔离室并立即上报市防指办,协调专用车辆将其转运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二、货运企业须向疫情防控交通卡点提供货运车辆在我市行驶轨迹,并出具承诺书,确保货运车辆进入我市后有专人负责全程监控,驾乘人员全程不得脱离行驶轨迹。

三、货运车辆必须在同一地点完成装卸任务,严禁多个场所装卸货物。货运车辆到达装卸货点后,驾乘人员不得拆掉驾驶室封条私自下车,由货物接收单位或生产经营业户组织人员装卸。驾乘人员原则上不允许离开驾驶室,严禁和当地人员近距离接触。如特殊情况需要下车的,由货物接收单位或生产经营业户负责监管。

四、外地车辆装卸完毕后立即驶离调兵山,不下车、不停留、不过夜;本地运输车辆从外地返回,驾乘人员不再外出需留在本地的,须向住址所在社区报备,并遵守相关防疫规定。

五、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交通运输企业所属货运车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园区内企业运输车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监督物流、快递行业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冷链运输驾驶人、行驶路线、货物来源地进行排查监管;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涉农货物来源地进行排查监管;由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监督各矿煤炭物资运输车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运营、扰乱市场运营秩序的车辆,由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对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篇七:关于加强疫情期间运输行业及人员防控有关措施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邮政快递和物流行业风险隐患急剧上涨,多地出现货车司机确诊病例、传播链条。为保障我区生产生活秩序有序恢复,严防外来输入风险。现就邮政快递和物流行业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1

1、从业人员要按规定佩戴口罩、监测体温、检测核酸、全程接种疫苗、登记信息等,加强个人防护,进出中高风险地区要主动报备,并按要求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

2

2、货运车辆要随车配备消毒用品、口罩等防护物资,按要求做好驾驶室、车厢内外等重点接触部位消毒通风,确保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严格落实“出福返福”小程序报备措施,做到司机不下车、中途不逗留。

3

3、物流企业、邮政快递企业要按要求储备防护、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登记台账、消毒台账和出入中高风险人员登记台账,落实“三查两看一报告”。

4

4、接发货企业要提前2天向所在属地镇街报备货运车辆来福返福情况,并通过“出福返福”小程序进行填报登记,鼓励司乘人员在烟台境内高速服务区免费检测核酸1次,履行预约引领、全程监督责任直至车辆离开福山,并在车辆离福后向属地镇街报告。

5

5、物流园区主办单位要按要求实行园区封闭管理,履行主办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出入口、办公区、餐饮区、卫生间、进出场站车辆、场地及装卸机械等进行消毒、通风;按规定设置留观区,对垃圾盛装容器、运输货物进行消毒处理。

6

6、装卸、货运代理、商超、加油站、车辆维修及检测等交通物流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防疫要求,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篇八:关于加强疫情期间运输行业及人员防控有关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方针,严格落实“人物同防”要求,有效防控新冠病毒通过道路货运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货运行业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防控主体责任。道路货运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三版)》(以下简称《指南》)以及属地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运输工具消毒、从业人员防护等措施;要如实登记装运货物信息、车辆信息、司乘人员信息、装卸货物信息及收货人信息等,保存登记信息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要建立职工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要利用现有动态监控等科技手段,查询车辆行驶轨迹和GPS定位,异常情况及时了解并作出科学处置。

二、切实做好从业人员个人防护。道路货运车辆司乘人员(包括驾驶员及押运员等随车人员)要按照《指南》等要求,随车配备消毒湿巾、手消毒剂等防护用品,落实佩戴口罩、手套、测温等防控措施,作业前和作业后要消毒或洗手。做好个人健康管理,做好出车前体温检测,体温异常及时就诊,按规定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定期开展核酸检测。

三、规范货运车辆日常通风消毒。确保运输车辆等运输工具及容器的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污染,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载一批货物之前和之后,均要对运输作业人员可能接触的部位进行彻底消毒;手频繁接触的方向盘、车门把手、移动设备等最有可能被病毒污染的表面,均要定期消毒。进口冷链食品车辆、进口货物集装箱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消毒。

四、实施货运车辆外出报备制度。具有跨省运输业务的货物运输企业及进货、送货的其它企业,应及时关注全国疫情防控形势变化,落实车辆出省报备制度,出省进货、送货前要向当地社区报备;进入中高风险地区要履行批准手续;14日内抵达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的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返x后要按照防控要求及时向属地社区报备,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五、做好来x返x运输信息登记。各道路运输企业及其司乘人员外出运送货物,回x后第一时间通过“xx市道路货运疫情防控云平台”自行申报货物运输信息。要依法依规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自觉接受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等信息。对不报、瞒报、谎报接触史、旅居史等重要信息,拒不配合落实信息登记排查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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